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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蔚某某受贿、行贿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蔚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65********,汉族,本科文化,四川**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四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原**、**、**、**兼任四川**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片区)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16日、2019年9月26日分别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仁和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蔚某某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49万元;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蔚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高淳现金130万元。

一、受贿罪

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蔚某某利用其担任四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川省**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川**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49万元:

1.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蔚某某在四川**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公司为业主方的“**高速公路大修整治工程”拨付工程款时给予的关照,在被告人蔚某某**公司泸州的办公室,四川**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路面分公司项目部唐某某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10万元,被告人蔚某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蔚某某在**公司和南方公司为业主方的“**北服务区改造工程”及“**收费站改造工程”等工程中对实际提供劳务方的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拨付工程款时给予的关照,在被告人蔚某某位于成都市温江区**路**号**栋**号被告人蔚某某的家中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陈某某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50万元,被告人蔚某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蔚某某在成都市**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公司为业主方的“**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维护项目”、“**高速交通量调查终端设备改造项目”等工程中拨付工程款时给予的关照,在被告人蔚某某位于成都市温江区**路**号**栋**号家中,成都市**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送给蔚某某现金30万元,蔚某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4.2015年年底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蔚某某在**公司为业主方的“**高速收费站迁建改造工程项目”中对提供劳务方的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拨付工程款时给予的关照,在被告人蔚某某**公司泸州的办公室,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经办人熊某某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6万元,被告人蔚某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5.自2014年11月-2017年12月,四川**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主方南方公司或纳黔公司承包了“**高速1号隧道应急抢险处治工程(一期)”、“**高速K1958+910大桥维修加固工程”等6个工程,之后,四川**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将“**高速1号隧道应急抢险处治工程(一期)”、“**高速K1993+100左幅等5处边坡处治工程”等四个工程转包给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高速K1958+910大桥维修加固工程”、“G76厦蓉高速(隆纳)沪州收费站迁建改造工程”劳务用工承包给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在工程款拨付上获得被告人蔚某某的关照,在被告人蔚某某成都交投大厦的办公室,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某于2015年中秋前的一天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3万元,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5万元,2016年中秋前的一天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5万元,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5万元,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5万元,被告人蔚某某将上述款项共计23万元据为己有。

6.2008年8月—2018年9月,沪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四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承包“*****高速(**)沿线日常养护维修、水毁抢险等工程”、“**高速护国收费站收费大棚维修改造工程”、“**高速收费站收费大棚维修改造工程”等11个工程项目。为感谢蔚某某在工程款拨付以及取得“收费站大棚改造工程承包权中给予的关照,在被告人蔚某某**公司泸州的办公室或者泸州市龙马潭区**号**栋**被告人蔚某某的租住房,沪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陈某某于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5万元,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5万元,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5万元,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5万元,2013年春节前的的一天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5万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5万元,2015年的春节前的一天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5万元,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5万元,2017年春节前10万元,2018年的春节前的一天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30万元。被告人蔚某某将上述款项共计80万元据为己有。

7.2007年4、5月份,在被告人蔚某某的帮助下,蒲某某以乐山一公司的名义取得**公司为业主方的**高速公路部分日常养护工程项目。事后,为感谢被告人蔚某某的帮助,在成都的一茶楼,蒲建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20万元;2007年下半年,在被告人蔚某某的帮助下,蒲建以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取得**公司“**桥维修加固工程”项目。事后,为感谢被告人蔚某某的帮助,在泸州的某个地方,蒲某某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20万元,被告人蔚某某将上述款项共计40万元据为己有。

8.2009年4月-2010年10月,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从**公司承包了“**高速公路沿线零星维修、抢险工程”、“**高速K1963+180右侧等四处边坡坡面防护处治工程”等项目,为感谢蔚某某在其项目工程款拨付中给予的关照,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杜某某委托蒲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号**栋**蔚某某的租住房或者茶楼,于2009年年底的一天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10万元,2010年年底的一天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10万元,2011年年底的一天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10万元。被告人蔚某某将上述款项共计30万元据为己有。

9.2015年的一天,为感谢蔚某某在四川**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南方公司“**高速收费站迁建改造工程项目(机电及交安工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关照,在成都“碧华邻小区”附近,**信息公司陈某某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50万元;2018年的一天,为感谢蔚某某在四川**信息公司承包**公司“**高速四川省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指挥系统(二期)”工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关照,在成都“仁和春天”附近一家酒楼地下车库,**信息公司总工程师张某某送给被告人蔚某某现金30万元,被告人蔚某某将上述款项共计80万元据为己有。

二、行贿犯罪

高某某系四川**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主持公司全面工作,主管人事工作。四川**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四川**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川**高速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川**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均系**公司下属子公司。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蔚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高某某(另案已判)现金130万元:

1.被告人蔚某某为使其在公司合并时职位安排以及职务提拔中获得时任**公司**、**高某某的关照,于2005年7、8月的一天,在成都浣花溪附近的“寒舍酒楼”地下停车场送给高某某现金10万元。于2005年至2010年每年的中秋和春节前,在高某某**公司的办公室内分10次,每次送给现金高某某5万元。高某某将上述款项共计60万元占为己有。

2.200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蔚某某为感谢高某某在其妻子何某某调入**公司成都办事处中给予的关照,在成都的某处,送给高淳现金5万元;201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蔚某某为感谢高某某在其堂妹应聘**公司、堂妹夫张某某应聘**公司中给予的关照,在成都的某处,送给高某某现金5万元,高某某将上述款项共计10万元据为己有

3.200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蔚某某为感谢高某某同意其将属国有的高速公路路面维修整治工程产生的废料沥青回收销售获利,在成都市外双楠“左岸茶楼”的街边送给高某某现金60万元,高某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办理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四川**集团、**高速公司等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蔚某某任职及分工文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物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合同协议书及相关资料;高某某任职相关文件;和某某、蔚某某等人工作调动、聘用档案等;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唐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现金34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蔚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13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怀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蔚某某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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