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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蔚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蔚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3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海伦县**委**组**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区**街**院**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犯罪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20年3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蔚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18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大光明中心永辉超市电梯入口处,因避让超市购物车问题与永辉超市工作人员被害人柳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打架,被告人蔚某某将被害人柳某某前胸部等处打伤,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柳某某右侧第4、5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蔚某某后被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医院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被害人柳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蔚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蔚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成

2020年4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蔚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街**院**单元**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卷移送:光盘1张,取保材料1份,补充材料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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