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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蔚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657号 

被告人蔚某某,又名余某某,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5197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湖北省襄樊市****镇***店****组,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8年7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2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6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湖北省襄樊市**区****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湖北省襄樊市**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9年8月2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蔚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蔚某某涉嫌犯罪事实

1、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蔚某某在湖北省襄*市**区****组张某某租住处,以一克350元的价格卖给南阳籍吸毒男子王某某毒品冰毒5克,获利1750元。 

2、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蔚某某在湖北省襄*市**区****组张某某租住处,以一克350元的价格卖给南阳籍吸毒男子王某某毒品冰毒5克,获利3000元。

3、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蔚某某在湖北省襄*市**区****张某某租住处联系上家,指使张某某拿货(冰毒),并以一克350元的价格卖给南阳籍吸毒男子王某某毒品冰毒4克,王某某微信转账给张某某共2900元,张某某从中获利3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罪事实

1、2019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帮助珠珠(微信名)从吕某某处购买0.4克冰毒。获利0.05克冰毒,大约价值10元。

2、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帮助王某某购买冰毒4克,张某某获利300元。

3、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湖北省襄*市**区****租住处,为蔚某某贩卖毒品提供场地,帮助蔚某某贩卖冰毒5克给王某某。 

4、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湖北省襄*市**区****租住处,为蔚某某贩卖毒品提供场地,帮助蔚某某贩卖冰毒5克给王某某。 

三、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罪事实

1、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襄*市**区肖家台张某某租住处以2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毒品冰毒0.2克,红色麻古0.1克。 

2、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襄*市**区肖家台张某某租住处以2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毒品冰毒0.2克,红色麻古0.1克,后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邓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蔚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蔚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蔚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结认罪认罚书,其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蔚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结认罪认罚书,其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作法

袁  龙

2019年12月13日

附:

    1. 被告人蔚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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