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5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华亭县,现住华亭县**镇**街**组**号,居民。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现住怀远县**乡**村,农民。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魏某某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500000万元汇至被告人某某某借来的银行卡内,某某某伙同魏某某从银行分多次将被骗资金取出,后魏某某分给某某某30000元。2019年9月10日至9月21日,魏某某给孙某某退回170000万元。2019年10月31日、11月6日,公安机关从魏某某等人处追回被骗资金236200发还被害人。2019年11月7日,某某某家属退回被骗资金30000元。2019年11月13日,魏某某亲属退回被骗资金62800元,被害人孙某某对魏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明知被告人魏某某分给自己的30000元是犯罪所得,而采用持有、使用的方式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魏某某具有案发前自动将一部分赃款归还被害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因被告人某某某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苟常平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某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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