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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蔚某某贩卖毒品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7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东户(户籍地: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1999年8月6日被襄樊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吸毒2007年5月2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2008年5月4日被许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2013年1月2日被原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吸毒2015年3月21日被原许昌市公安局西关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2017年8月1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12月12日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20年7月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2020年7月2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20年8月3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蔚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原通用机械厂路东树荫下,以6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老黄皮”(称重0.163克,经鉴定该“老黄皮”内检测出海洛因)及一小包“底料”贩卖给吸毒人员胥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16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蔚某某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蔚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伟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蔚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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