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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蔚某甲交通肇事罪)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蔚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汾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蔚某甲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驾驶未办理保险的晋J58***桑塔纳牌小轿车,沿国道30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58KM+700M处时,将前方步行的王某甲撞倒,造成王某甲死亡,车辆受损的后果。经汾阳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蔚某甲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某甲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建明

王  一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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