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蔡世剑,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福鼎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世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9月25日间,被告人蔡世剑虚构其经营京东、天猫秒杀业务,可以赚取高额利润;经营飞天茅台酒赚取差价;网店刷单需要资金周转;经营拼多多业务需要交纳保证金等事由,骗取被害人林某甲、朱某乙、林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邱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蒋某某、陈某甲、林某丙、陈某乙、李某丙、林某丁等14人合计人民币357.220549万元(币种下同),用于赌博或偿还旧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份至2019年9月23日间,被告人蔡世剑虚构其在投资经营京东、天猫秒杀业务的事实,采取以支付高额利润为诱饵的手段,骗得被害人林某甲204.51万元、朱某乙17.709万元、林某乙4.33万元、李某甲4.25万元、李某乙0.25万元、邱某某21.6万元。
2、2019年7月份至同年9月间,被告人蔡世剑向被害人陈某乙提议合伙经营线上副食品店,由其负责开拓线上交易业务,从而骗得陈某乙的信任,双方在2019年8月7日共同成立福鼎市鼎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被告人蔡世剑陆续虚构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设立店铺需要交纳保证金、副食品品牌入驻拼多多平台需要验资、需要申报手续费等事实,骗得陈某乙53.43万元。
3、2019年8月份至同年9月间,被告人蔡世剑谎称其与陈某乙合作经营的福鼎市鼎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正在拼多多平台上推广副食品,诱使被害人林某丁、李某丙投资入股。二人入股后,被告人蔡世剑又虚构该公司要在拼多多平台上开展线上活动需要交纳保证金的事由对二人行骗,合计骗得林某丁9万元、李某丙17.6万元。
4、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蔡世剑虚构其朋友的手机店需要刷银行流水提高店铺营业额的事由,借到被害人吴某某信用卡使用,骗得吴某某共计8.042449万元。
5、2019年9月11日至同月21日间,被告人蔡世剑虚构其在经营飞天茅台酒赚取差价的事实,采取以支付高额利润为诱饵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5万元。
6、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蔡世剑虚构刷拼多多单子需要资金周转的事由,骗得蒋某某3万元。
7、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蔡世剑以茅台酒生意卡单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得被害人林某丙2万元。同月25日,蔡世剑因被陈某乙、李某丙发现其骗取二人钱款而被二人追债,遂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林某丙借款,并允诺第二天还款,骗得林某丙6万元,用于偿还陈某乙、李某丙。
8、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蔡世剑因被陈某乙、李某丙发现其骗取二人钱款而被二人追债,遂虚构其公司参加拼多多项目需要交纳保证金的事由,骗得陈某甲1.9991万元,用于偿还陈某乙、李某丙。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蔡世剑在福鼎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民政局窗口被福鼎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情况说明、个人住房信息证明、名下房产情况、股东协议书、福鼎市鼎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程、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明细、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王某某、阮某某、曾某某、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朱某乙、林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邱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蒋某某、陈某甲、林某丙、陈某乙、李某丙、林某丁等人陈述。
4.被告人蔡世剑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世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世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57.22054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世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世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世剑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至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钰松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蔡世剑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柒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随案移送小米牌手机及三星牌手机各壹部。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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