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村**基**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6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8日告知了被告人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8月下旬,与吴某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因吴某某丈夫高某某发现而分手。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晚,至江阴市**镇**村**幢找吴某某,后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争执,并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多次拳击被害人高某某面部,致被害人高某某鼻骨骨折。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蔡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人身损害出具的法医鉴定书;

6.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新学

检察官助理:沈新蕾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