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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丰收、姜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蔡丰收,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镇**村。2014年12月5日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0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社区**号**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丰收、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某某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3时许,被告人蔡丰收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姜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去至本区横沥镇**公司工地,将被害公司放置于此的全新钢筋盗走并出售,共获利2100元左右,二人平分赃款。经鉴定,被盗的钢筋价值人民币5200元。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蔡丰收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已向被害单位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蔡丰收、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丰收、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丰收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丰收、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丰收、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蔡丰收、姜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蔡丰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创彬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蔡丰收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

2、本案诉讼卷宗共7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作案工具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各一辆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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