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蔡丰泽,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9日由益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丰泽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2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2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蔡丰泽伙同吴某某(已判刑)在桃江县城区扒窃他人手机,被告人蔡丰泽跟在吴某某附近,在吴某某扒窃得手后,将其所盗手机关机并将SIM卡取出。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0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伙同吴某某在桃江县人民医院附近扒窃王某甲一台VIVOX9手机。经价格认定,该手机市场价格为1800元。
2.2017年10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蔡丰泽伙同吴某某在桃江县桃花路工商银行附近扒窃陈某某一台VIVOX9手机。经价格认定,该手机市场价格为1600元。
3.2017年10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蔡丰泽伙同吴某某在桃江县资江北路步步高超市扒窃胡某某一台VIVOX9手机。经价格认定,该手机市场价格为1700元。
4.2017年10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蔡丰泽伙同吴某某在桃江县资江北路步步高超市附近扒窃魏某某一台VIVOY66手机。经价格认定,该手机市场价格为940元。
2017年10月13日15时许,桃江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蔡丰泽和吴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手机6台、水果刀和铁夹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吴某某、文某某、徐某某、莫某某、王某乙、陈某某、胡某某、魏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蔡丰泽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丰泽伙同他人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丰泽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2019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蔡丰泽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375****。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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