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丽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蔡丽明,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镇**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丽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11月8日;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自2019年12月9日至12月23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蔡丽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石狮市**镇**村组织民间标会活动,承诺高额利息,先后共吸收黄某某、蔡某某等82名会脚的标会款达人民币10299000元。2018年11月,被告人蔡丽明组织的标会倒闭,造成各会脚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224690元。

2019年5月28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路**酒店抓获被告人蔡丽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丽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征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

告》;

6.辨认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丽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荣樟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蔡丽明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