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蔡乃妹,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乃妹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2时许,**镇**院**科医生邓某某应被告人蔡乃妹所托,为其未成年女儿钟某某私下实施人流手术。当日21时许,被告人蔡乃妹向邓某某发信息,谎称其女儿钟某某术后出现大出血,现已送到三亚市妇幼保健院救治,有生命危险。邓某某收到信息后非常慌张,表示对该事会负责到底。这时,被告人蔡乃妹就萌生以该事来敲诈勒索钱财,通过微信发虚假的大出血照片,并谎称医生要求转院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医院(301)救治。同时,被告人蔡乃妹冒充其女儿钟某某的姑姑,通过微信与邓某某进行联系,夸大手术后大出血的后果。在邓某某深深自责后表示会给予赔偿,被告人蔡乃妹趁机要挟提出一次性给人民币40万元,否则向相关部门告发。因是私下进行的人流手术,邓某某为避免事态闹大,引起单位及领导的责罚,于2019年8月30日由女儿罗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蔡乃妹转帐人民币5万元,同时表示余下款项待筹钱后给付。2019年9月1日,被告人蔡乃妹带女儿钟某某到三亚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妇检,医生检查建议注意休息即可恢复。之后,被告人蔡乃妹本人或冒充其女儿钟某某的姑姑,继续通过微信或电话向邓某某要挟索要余下的款项。这时,邓某某提出探望钟某某及提供医疗票据,遭到被告人蔡乃妹的拒绝。随后,被告人蔡乃妹拨打海南省12320卫生热线,并找到**镇**院领导,以此要挟邓某某尽快给钱。2019年9月5日,邓某某被**镇**院停职处理,同时发现相关医院并无钟某某的就诊记录,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⑴常住人口登记表;⑵到案经过;⑶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⑷海南省12320卫生热线受理单;⑸三亚市妇幼保健院门诊病人每日清单;⑹情况说明;
2.证人钟某某、王某某、黎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乃妹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乃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人民币40万元(既遂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业强
书 记 员:朱厚鸿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蔡乃妹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