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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义月盗窃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蔡义月,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义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4时许,被告人蔡义月骑电动车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路**号店前,乘四周无人之机盗走王某某放在该店前的一台美的牌KFR-35W-A01型空调外机。经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美的牌空调外机价值为人民币246元。

2020年6月7日4时许,被告人蔡义月骑电动车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路**号店前,乘四周无人之机,盗走杨某某放在该店前的2台海尔牌KFDR-35GW/E3-S5(ZMD)型空调外机。经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2台海尔牌空调外机价值为人民币1559元。

2020年6月8日5时许,被告人蔡义月骑电动车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路**号店前,在去偷该店前的一台格力牌KFR-35GW-A01型空调外机时被杨某某发现,杨某某当场控制住被告人蔡义月并报警,长乐区公安局漳港边防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抓获被告人蔡义月。经福州市长乐区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某被盗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6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报告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有关照片等;

2.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蔡义月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空调外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辨认、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义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义月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在2年内3次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805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义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义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高捷

检察官助理:李增浩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蔡义月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计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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