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蔡云平,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镇**庄**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6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云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24日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6月间,被告人蔡云平在平潭县**镇地区向他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蔡云平在“**”附近向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小包”(约0.5克),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500元。
二、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蔡云平在“**酒店”附近向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小包”(约1克),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1400元。
三、2019年6月17~24日,被告人蔡云平在**庄“**店”门口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8次(共计约4克),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5600元。
四、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蔡云平经陈某某介绍在**庄**附近先后向翁某某、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各“1小包”(共计约1克),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1000元。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蔡云平被平潭县公安局潭东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并被查获甲基苯丙胺3.3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甲基苯丙胺、透明塑料袋、手机;
2.书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等6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云平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账单详情;
8.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云平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5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2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云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惠安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蔡云平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574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扣押的手机3部、透明塑料袋30个由平潭县公安局潭东派出所保管;扣押的甲基苯丙胺2.55克已被送检,0.76克已被缴交平潭县禁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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