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诉刑诉〔2019〕659号
被告人蔡云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11989********,汉族,高中文化,住南通市港闸区**新城**幢**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乡**村**号),南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蔡云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东东,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南通市通州区**桥南**工地生活区(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经营。被告人陈东东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云龙、陈东东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蔡云龙、陈东东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云龙、陈东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自2019年9月14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日27日退回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0月2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蔡云龙非法经营部分
2017年7月份起,被告人蔡云龙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广东省汕头市的上家(身份不明)购买南京(红)、云烟(紫)、硬中华、利群(新版)、苏烟、黄鹤楼和芙蓉王(硬)、玉溪(软)等卷烟,向本地烟店购买白沙等卷烟,合并销售给被告人陈东东等工地小卖部经营者。加上被查扣的卷烟,被告人蔡云龙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51503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蔡云龙通过微信联系向被告人陈东东销售卷烟,主要品种有硬中华、利群(新版)、南京(红)、云烟(紫)、玉溪、苏烟(五星红杉树)、黄鹤楼、芙蓉王(硬)、一品梅、红塔山(白)、黄山(记忆)、黄山(白)、一品黄山、娇子(白)、娇子(绿)、膝王阁、雄狮、泰山(将军)、白沙(白)、白沙(蓝)、长白山(软)、泰山(软)、软经典(双喜)、国际(双喜)、硬经典(双喜)等,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426145元(其中人民币10397元烟款尚未支付)。
2.2018年5月至11月7日,被告人蔡云龙通过微信联系向白某某销售卷烟,主要品种有黄山、南京、红塔山、云烟、利群(新版)和南京(红)等,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45802元。
3.2018年6月至9月,被告人蔡云龙通过微信联系向张某某销售卷烟,主要品种有中华(硬)、玉溪(软)、苏烟(五星红杉树)、利群(新版)、南京(红)、云烟(紫)、白沙(蓝)、白沙(精品二代)、黄鹤楼、芙蓉王(硬)、黄山(新一品)等,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17132元。
4.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蔡云龙通过微信联系向丁某某销售卷烟,主要品种有黄山(印象一品)、黄山(新一品)、南京(红)、苏烟(五星红杉树)、云烟(紫)、利群(新版)、黄金叶(金满堂)等,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11138元(其中人民币1700元烟款尚未支付)。2019年5月10日,南通市通州区烟草专卖局在丁倩处查获南京(红)7.8条、云烟(紫)2条、利群(新版)5.8条、黄金叶(金满堂)2.1条和黄山(印象一品)1.3条、黄山(印象一品)1.3条。经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上述南京(红)、云烟(紫)、利群(新版)、黄金叶(金满堂)等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5.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蔡云龙通过微信联系向郭某某销售卷烟,主要品种有红双喜(硬)、利群(新版)、南京(红)、云烟(紫)、黄金叶(金满堂)、云烟(紫)、滕王阁、黄山(记忆)、苏烟(五星红杉树)、娇子(绿)、金圣、长白山、白沙(硬)、雄狮(硬)和猴王(金)等,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5284元。
6.2019年4月14日至当月底,被告人蔡云龙通过微信联系向吴某某销售卷烟,主要品种有云烟(紫)、玉溪(软)、苏烟(五星红杉树)、利群(新版)、南京(红)、红塔山(经典)、黄鹤楼(蓝)、芙蓉王(硬),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7409元(其中人民币1000元烟款尚未支付)。2019年5月16日,南通市通州区烟草专卖局在吴云林处查获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南京(红)2条、利群(新版)2.8条、黄鹤楼(蓝)1.8条、红塔山(经典)1条和芙蓉王(硬)5包。经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上述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蔡云龙被抓获归案。侦查人员在其处查扣红南京(红)10条、利群(新版)9条(货值人民币2128元)。经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上述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二、被告人陈东东非法经营部分
被告人陈东东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被告人蔡云龙处购买的卷烟,销售给南通市通州区**项目部管理人员顾某某、梁某某等人及工地工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加上被查扣的卷烟,被告人陈东东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41万余元。
2018年12月18日,南通市通州区烟草专卖局在被告人陈东东处当场查获南京(红)、苏烟(五星红杉树)等18条卷烟(货值金额人民币2590元),经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陈东东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询问,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云龙、陈东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被告人蔡云龙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蔡云龙、陈东东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南通市烟草专卖局、南通市通州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南通市通州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吴某某、丁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白某某、顾某某、彭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云龙、陈东东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南通市通州区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蔡云龙、陈东东等人微信数据调取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云龙、陈东东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蔡云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东东经公安机关询问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云龙、陈东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艳霞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蔡云龙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陈东东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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