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蔡仁武,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2009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2016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7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仁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时许,被告人蔡仁武窜到海口市美兰区**路**酒吧后门停车场,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乌龟型电动车上插着车钥匙,其便临时起意将该电动车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该电动车转手倒卖,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2020年7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DC城处被抓获。
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蔡仁武盗窃所得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8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车辆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蔡仁武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仁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仁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仁武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方雄
书 记 员:郭有娟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