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蔡令海,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原大庆**有限公司法人、实际经营人,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建设路**小区**号**门**室)。2018年7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蔡令江,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有限公司法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七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2007年8月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2018年7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任民有,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21970********,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支行业务职员。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建设路**小区**号**门**室,2018年7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孟祥刚,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乡**村**组)。2018年7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候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黑龙江省**基金会法人,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乡**村)。2018年7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31992********,汉族,大专文化,系原大庆**有限公司匹配职员,住大庆市高新区**号楼**室**寝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镇**村**屯**号)。2018年7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岳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31992********,汉族,大专文化,系原大庆**有限公司匹配职员,住大庆市龙凤区**号楼**室。2018年7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41982********,汉族,高中文化,系原大庆**有限公司网络管理员,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建设路**小区**号**单元**室)。2018年7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4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月15日以被告人蔡令海、蔡令江、孟祥刚、李某甲、于某某、李某乙、姜某某、苗某某、冯某某、侯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刘某某、石某某、李某戊、李某己、窦某某、陆某某、吕某某、蔡某某、任某某、岳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2月1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3月2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2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5月13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13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27日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被告人苗某某、马某某、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决定将被告人蔡令海、蔡令江等22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与被告人苗某某等3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并案审查起诉。2019年6月27日本院决定将合并后的蔡令海、蔡令江、孟祥刚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分案起诉,其中将蔡令海、蔡令江、任民有、孟祥刚、候某某、李某某、岳某某、梁某某分成一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
1. 2015年8月开始,被告人蔡令海、任民有伙同任某某三人依托大庆**有限公司,建立**社区网站,意图进行非法传销活动。2015年年底因该平台运营出现问题,被告人任民有与任某某先后退出平台运营,由蔡令海独自经营。被告人蔡令海通过多次推介会对**社区网站进行宣传,以“众善互助”的名义,在没有任何实体经济支撑的情况下,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主要采用拉人头缴纳入会费的方式发展会员,并将会员入会的先后分为不同层级,普通经理可在下属六代内收取返点奖励,高级经理可以下属十代内收取返点奖励。
2015年8月,被告人蔡令海创建该传销网站后积极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经鉴定,被告人蔡令海的网站账户用户名为“888”,ID为773,创建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属于传销网站最顶级。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处于第1层,下级网络20层、71015个会员账号,该账号共计盈利4787282元。
综上,被告人蔡令海个人在**社区网站内从事传销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4787282元。令查大庆**有限公司通过组织传销活动违法所得、被告人蔡令海在**社区网站内虚构账户提取众善网内资金共计人民币64038218元。蔡令海系该传销组织中的发起、策划、操纵者,对传销组织的组织运营、扩大起最关键作用。
2. 2015年10月,被告人蔡令江注册**社区网站账户,开始组织人员加入该传销网站,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经鉴定,被告人的网站账户用户名为“9888”,ID为1377,属于高级经理级别。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处于第5层,下级网络16层、4001个会员账号,该账号共计盈利1020996元。且在**公司从事非法传销过程中,被告人蔡令江在蔡令海的授意下对**社区网进行管理,对该传销网站的运行具有管理职责。
3. 2015年8月,被告人任民有伙同被告人蔡令海与任某某三人依托大庆**有限公司,建立**社区网站,意图进行非法传销获利。2015年年底被告人任民有退出平台运营。后任民有单独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经鉴定,被告人的网站账户用户名为“333”,ID为776,属于传销网站最顶级。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处于第1层,下级网络12层、1798个会员账号,该账号共计盈利686730元。
4. 2015年8月,被告人孟祥刚注册成为**社区网站账户,开始进行发展下线,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经鉴定,被告人的网站账户用户名为“24139”,ID为820,属于高级经理级别。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处于第2层,下级网络8层、213个会员账号,该账号共计盈利292051元。被告人孟祥刚在**公司从事非法传销过程中,其协助蔡令海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管理、协调,对**社区网运行具有管理、协调职责。
5. 被告人李某某、岳某某自“**社区网站”运营时,从事该网站从事众善互助社区平台会员交易的匹配工作。被告人李某某、岳某某二人拥有众善互助社区平台高级管理账号,二人在其明知该互助平台操作交易模式属于传销模式的情况下,为传销参与人员进行交易匹配工作。对维持该传销网站运转、该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
6. 2016年6月,被告人梁某某入大庆**有限公司,从事众**社区平台网络管理及维护工作。被告人梁某某拥有**社区平台高级管理账号,在其明知该互助平台操作交易模式属于传销模式的情况下,为传销活动实施提供保障条件。其行为属于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对维持该传销网站运转、该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
经侦查,被告人蔡令海于2018年7月8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员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号楼楼下抓获;被告人蔡令江于2018年7月8日14时许,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员在大庆市高新区**公寓内抓获;被告人任民有于2018年7月8日11时许,被大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员在大庆市建设路**小区**号楼**门**室抓获;被告人孟祥刚于2018年7月8日13时许,被大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员在大庆萨尔图区**小区**号楼**门**室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7月8日13时许,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侦查员在大庆市**室抓获;被告人岳某某于2018年7月8日14时许,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侦查员在大庆市**公司抓获;被告人梁某某于2018年7月8日13时许,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员在大庆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抓获。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
2016年5月开始,被告人候某某加入“**社区网站”成为会员,并与被告人蔡令海结识,后二人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候某某明知蔡令海所有财产为从事传销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对蔡令海谎称自己在丹麦时很喜欢大众辉腾轿车,2017年2月,被告人蔡令海在**有限公司,用其传销所得的人民币575000元给候某某购买了一辆香槟色的大众辉腾车,称要送给候某某作为礼物,候某某同意后将该车落户的候某某自己名下。
经侦查,被告人候某某于2018年7月8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员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号楼楼下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冻结手续、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申请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流水明细等;
2.证人张某甲、李某甲、程某某、刘某某、任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张某乙、任某乙、滕某某、张某丙、张某丁、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令海、蔡令江、任民有、孟祥刚、候某某、李某某、岳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令海、蔡令江、任民有、孟祥刚通过**社区网站为依托,以“众善互助”的名义,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主要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会员,并将会员入会的先后分为不同层级,以发展会员的投资数额,作为返利重要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岳某某、梁某某明知该**社区网站的运行模式,仍负责该传销网站的运行管理、维护,对该传销网站正常运营、该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七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明知蔡令海从事的是非法传销活动,仍参与挥霍蔡令海非法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令海、蔡令江、任民有、孟祥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岳某某、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岳某某、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郭玉峰
检察员:李超群
潘云龙
2019年7月12日
附:1.被告人蔡令海、蔡令江、任民有、孟祥刚、候某某、李某某、岳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