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伟华盗窃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蔡伟华,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镇**路**号,暂住厦门市同安区**镇**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于2013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0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0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伟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叶玉婵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伟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11日1时许,被告人蔡伟华和虞某某(另案处理)到厦门市同安区**街道**号路段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叶某甲停放在该处的1部闽D*****白色林肯牌越野车车门未上锁,被告人蔡伟华拉开车门进入车内实施盗窃,虞某某在一旁负责望风,后被告人蔡伟华窃取车内现金12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事后,被告人蔡伟华分得赃款650元、虞某某分得赃款550元。赃款1200元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二、2020年6月1日3时许,被告人蔡伟华和虞某某到厦门市同安区**街道**路**号**门口路段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叶某乙停放在该处的1部闽D*****汽车车门未锁,虞某某拉开车门进入车内实施盗窃,被告人蔡伟华在一旁负责望风,后虞某某窃取车内现金400元,两人即离开现场。赃款400元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蔡伟华在厦门市同安区**镇**村**号**室暂住处被抓获,后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于2020年6月2日12时许在其暂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发还清单、另案处理审批表、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及诉讼文书等书证;

2.证人虞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甲、叶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蔡伟华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辨认等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

6.监控录像及其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伟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伟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伟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伟华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伟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全部归还被害人并取得部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伟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以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  恒

                           检察官助理:蔡国水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蔡伟华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和证据材料。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