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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伟杰容留他人吸毒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蔡伟杰,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行为于2020年6月2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至2021年12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伟杰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伟杰于2020年6月19日晚、2020年6月21日早上、2020年6月22 日下午先后三次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文里村金穗街**公寓其租住的207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蔡伟杰于2020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朱某某、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伟杰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伟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伟杰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伟杰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伟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伟杰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伟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东升

2020年11月11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蔡伟杰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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