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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伟盗窃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326号

被告人蔡伟,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纳雍县**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4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5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16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5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蔡伟至余姚市**街道**村**号,采用推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孔某某租房内,窃得桌子上的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和华为手机1部。

同年5月28日,被告人蔡伟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材料、余姚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身份信息;

2.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蔡伟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伟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丹萍

检察官助理:梁延敏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蔡伟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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