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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伟雄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967号

被告人蔡伟雄,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石狮市**镇**号。1993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2年12月因盗窃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03年1月30日因盗窃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12月6日解除劳动教养;2004年11月19日,因盗窃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9月22日因盗窃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9月30日因盗窃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0年5月5日因盗窃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2015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二千元,2016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四千元,2018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8日因盗窃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系本案);2018年7月4日因盗窃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系本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伟雄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自2019年2月26日到2019年3月22日);因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5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11日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蔡伟雄到晋江市**镇**村菜市场,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现金1400元。

2.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蔡伟雄到晋江市**街道杏坂和平区173号,盗走被害人席某某约50斤铜线,后由于被害人发现而未能得逞(已被行政处罚);

3、2018年7月2日,被告人蔡伟雄到晋江市**街道梧桐社区闽西快餐店内,盗走被害人钟某某的收银台柜子内的现金人民币650元(已被行政处罚);

4、2018年11月03日08时许,被告人蔡伟雄到晋江市**街道杏坂社区万事顺废品收购站,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25公斤废铜. 

5、2018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蔡伟雄独自窜至陈埭镇江**村胡氏蛋糕店,趁被害人胡某某熟睡之际,盗窃现金200元。

6、2018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蔡伟雄独自窜至**镇坊**村**市场的一家无名包子铺,趁店内无人,盗窃被害人戚某某现金1050元。

综上,被告人蔡伟雄共盗窃6起,可查明的犯罪数额共计4400元。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蔡伟雄在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塔前村一无名便利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破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席某某、钟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伟雄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照片及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伟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伟雄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伟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李科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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