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0414号
被告人蔡伯龄,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福建省晋江市**镇**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伯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南昌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15日重新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左右,被告人蔡伯龄和蔡某某(已判决)来南昌县想通过成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利益。被告人蔡伯龄实际出资,蔡某某负责帮助管理等事项,套用别人身份信息,安排舒某某于同年4月8日,注册成立南昌某有限公司(下称“协盈公司”);于同年6月1日,注册成立南昌某有限公司(下称“盈凯公司”)。公司成立后,蔡某某安排王某某申领发票,认证及抵扣发票,开具打印发票,安排公司采购成品以应付税务人员的检查等。
协盈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经南昌县国税局批准成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协盈公司无生产,无经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安徽某纺织有限公司、汤阴县某纺织公司等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其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金额3792888.86元,税额644791.14元;同时,协盈公司为某(厦门)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1份,金额14134391.81元,税额2402846.69元,价税合计16537238.50元。
盈凯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经南昌县国税局批准成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盈凯公司无生产,无经营,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让安徽某纺织有限公司、汤阴县某纺织有限公司等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其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金额4291863.21元,税额729616.79元;同时,盈凯公司为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9份,金额10928385.00元,税额1857825.72元,价税合计12786210.72元。
2019年12月25日,厦门市公安局将被告人蔡伯龄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伯龄的户籍证明、移送函、发票明细、税务处理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舒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伯龄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伯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伯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伯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伯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敏巧
检察官助理:文静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蔡伯龄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壹拾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