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2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6********,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路**酒店旁边的**便利店购买饮料,趁被害人周某某整理货物不注意之机。盗走其放在收银台上的一台华为mate20Pro手机,后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44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梅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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