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光煜,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84********,汉族,大专文化,住宁波市鄞州区**学院**公寓**号**室(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宁海县**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光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7月,被告人蔡光煜多次以原价或9.92折左右的折扣在宁波市各加油站、票务店购买加油卡,对外却谎称自己有深圳正华公司等的加油卡货源,可以9折或者8.8折的低折扣出售加油卡。被告人蔡光煜首先以按约兑付加油卡的手段博得被害人的信任,继而以折扣更低、做任务冲量等理由欺骗被害人继续向其大量购买加油卡,而后再以货源紧张、快递出问题、钱投入了房地产项目为由拖延交卡及还款。被告人蔡光煜骗得楼某某、丁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夫妇、童某某、潘某某、郑某某、翁某某、吴某甲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56万余元。
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蔡光煜雇用金某某、庄某某、沈沈某甲为其到加油站、票务店购买加油卡。期间,被告人蔡光煜以在云闪付刷单垫付资金、买油卡缺钱借款、云闪付刷单缺钱借款为名,先后骗取金某某等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蔡光煜以卖油卡、谎称一辆租借的车辆为其妻子名下财产为抵押向毛某某借款,骗取毛某某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加油卡、马自达车辆;
2.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房地产项目推广合同、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
3.证人任某某、林某某、邵某某、李某某、沈某乙、方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楼某某、丁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童某某、潘某某、郑某某、翁某某、吴某甲、金某某、庄某某、沈某甲、毛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蔡光煜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光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崔建国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涉案款物:手机1部、房地产推广合同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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