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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克勇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225号 

被告人蔡克勇,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分别于2005年2月2日、2007年2月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克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蔡克勇爬窗进入本区**大道**路**号被害人王某某房间内,窃取房间内一对黄金(千足)耳坠(价格不予受理)、一个黄金转运珠(价格不予受理)、9包硬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378元)。后被告人蔡克勇翻窗进入位于下层的被害人叶某某房间内,窃取一部金色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蔡志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8日,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蔡志勇处追回的iphone6手机、5包中华香烟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叶某某、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克勇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及视频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克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克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克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建金

2020年8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蔡克勇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

2.电子案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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