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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全涛故意伤害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蔡全涛,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垸。2018年4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9日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全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5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8年9月14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报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本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遂依法将本案退回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7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全涛驾车到广州市增城区**街**村**酒楼**附近找到其前妻朱某某,因不满朱某某在是否下班了的问题上欺骗了他,并认为朱某某是在上址等待别人来接她的,遂产生了愤怒的情绪,在车上打了朱某某一个耳光。当被害人邹某某驾车来到上址接朱某某时,被告人蔡全涛确认其是来接朱某某的后,立即驾车跟上去停在其车辆后面,随即携带一把水果刀下车与被害人邹某某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蔡全涛持刀刺中被害人邹某某的左胸部致其受伤倒地。后被告人蔡全涛与朱某某一起将被害人邹某某送至广州市增城区**医院,被害人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邹某某系因被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致左心室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害人邹某某在医院抢救期间,被告人蔡全涛拨打110电话报警,供认自己持刀捅伤了人,民警接警后到场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提取的水果刀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 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蔡全涛的供述和辩解;

5. 死因鉴定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 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全涛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全涛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彦操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蔡全涛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共五册、光碟十一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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