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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兴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蔡兴,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8********,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街**组**号。被告人蔡兴曾因盗窃,于2018年10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行政拘留八日。被告人蔡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2月16日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蔡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兴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蔡兴到徐州市云龙区**楼“**专卖”店内,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柜台内的苹果iPhone11Pro手机一部。实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50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兴的供述;

5.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兴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蔡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欢

  2020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蔡兴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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