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蔡则绪,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居委会**组**号(户籍地同上)。被告人蔡则绪曾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4月24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2月24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1月18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又因犯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蔡则绪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则绪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蔡则绪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殷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则绪,听取了被告人蔡财绪值班律师李财、被害人殷某某等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蔡则绪冒充工地财物所有人,将新源自来水公司放置在宿迁市运河发展大桥底杨柳路路边的四个扩充器以3500元价格卖给纪某某,后同意纪某某将四个扩孔器运走并卖给李某某。经鉴定,被盗的四个扩孔器价值人民币(下同)11569元。
另查明,被告人蔡则绪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扩孔器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纪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殷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蔡则绪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
二、诈骗罪
2019年12月22日至28日,被告人蔡则绪冒充工地财物所有人,以工地物品需要出卖为名,先后实施诈骗作案3起,共骗取收购人现金共计112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蔡则绪冒充宿迁市湖滨新区奥体中心工地财物所有人,以工地上活动板房和一些建材需要出卖为名,骗取收购人纪某某信任,骗得纪某某现金1000 元。
2.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蔡则绪冒充宿迁市湖滨新区蓝波湾商业街西侧工地财物所有人,以工地上钢筋需要出卖为名,骗取收购人张某某信任,骗得张某某现金7200 元。
3.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蔡则绪谎称宿迁市湖滨新区泰晤士广场工地西北角的一辆小铲车为其所有,以需要出卖为名,骗取收购人赵某某信任,骗得赵某某现金3000 元。后被告人蔡则绪再次冒充宿迁市湖滨新区奥体中心工地财物为其所有,并欲骗取收购人赵某某信任时,被该工地施工人员当场发现并报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蔡则绪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场扣押到赃款及文件夹等作案工具,其中30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龚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纪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蔡则绪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则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则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财物所有人,采取盗卖他人财物方式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则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则绪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则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则绪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蔡则绪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裕胜
附:
1.被告人蔡则绪现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