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蔡利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利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1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蔡利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至2018年间,被告人蔡利华通过上级代理李某某(另案处理)获得“****”赌博网站平台多个账号密码,提供给薛某甲、仇某某、姚某某等人投注赌博,并从李某某处获取好处费。蔡利华与薛某甲、仇某某、姚某某等人共计结算赌资人民币10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被告人蔡利华于2019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信息,证实蔡利华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相关身份信息情况。
2.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蔡利华到案及到案后交代情况。
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转账记录,证实蔡利华与姚某某、万某某、薛某甲结算赌资的情况。
4. 提取笔录、“****”网站登录界面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薛某甲所有的“御轩”品牌电脑内存储的“****”赌博网站登录界面进行截图提取打印及该赌博网站登陆界面情况,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该电脑机箱。
5.证人薛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知道蔡利华帮李某某发放赌博网址,2016年年初,其从蔡利华处获取“****”赌博网站用户名密码进行赌博,蔡利华还陪其赌博,持续了两个礼拜,其输款30万元左右。后其从李某某处借钱并直接从李某某处拿赌博账号密码,又输了150万元左右。其被扣押的赌博用的电脑主机是仇某某给其的。
6.证人薛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父亲薛某甲因赌博输款,后黄某某、蔡利华等人到其家里要债,其父亲用房屋抵押借款还债,其父亲欠李某某赌债124万元。
7.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蔡利华从李某某处拿了网址给薛某甲赌博,其中还有假网址,薛某甲输了160多万元,有120万元没有结算。
8.证人仇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其从蔡利华处拿百家乐的赌博账号密码进行赌博,通过用其妻子万某某名义办的银行卡与蔡利华结算赌资,赌资是日结。其共向蔡利华转账500万元左右,其也有赢款,蔡利华转账给其至少400多万。其赌博用的电脑机箱在2018年底搬家时被薛某甲搬走了。
9.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实仇某某用其名义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卡一直是仇某某使用。
10.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18年11月份左右开始从蔡利华那里拿了3、4次“****”百家乐网址进行赌博,通过其农业银行卡与蔡利华结算赌资,打给蔡利华的钱里有10万元左右是打百家乐输给他的赌债,其余是还蔡利华帮其还信用卡的钱。
11.被告人蔡利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利华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 被告人蔡利华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利华与他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蔡利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蔡利华现羁押于崇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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