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18〕86号
被告人蔡利雄,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张理滨,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0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林国伟,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2014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林益彬,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路**号**室。2014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陈涛,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08年9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8年12月因非法拘禁行为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被告人蔡利雄、张理滨、林国伟、林益彬、陈涛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8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利雄、张理滨、林国伟、林益彬、陈涛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利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东靖路1831号5楼开设上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后蔡利雄与被告人张理滨等人在上述地点对外从事放贷业务,被告人林国伟、林益彬、陈涛则先后为其招揽该业务。
2015年12月起,被告人蔡利雄、张理滨、林国伟、林益彬利用被害人陶某甲急于借款的心理,由蔡利雄、张理滨提供资金,林国伟、林益彬具体操作,多次采取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制造银行转账记录等手段,骗取陶某甲在实际到手仅人民币60万余元的情况下,写下人民币200万元的借条。后林国伟、林益彬等人强占陶某甲名下房产,并多次逼迫其出售该房产用来偿还上述所谓借款。
2017年7月起,被告人蔡利雄、张理滨、陈涛利用被害人刘某某急于借款的心理,由蔡利雄、张理滨提供资金,陈涛具体操作,采取以保证金名义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银行转账记录等手段,骗取刘某某在实际到手仅人民币40万余元的情况下,写下人民币100万元的借条并用其名下房产设立抵押。后陈涛等人多次逼迫刘某某出售该房产,用来偿还上述所谓借款。
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蔡利雄、张理滨、林国伟、林益彬、陈涛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仅陈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告人蔡利雄、张理滨、林国伟、林益彬、陈涛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上述部分犯罪事实;
2. 被害人陶某甲、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骗的事实;
3. 证人黄某甲、张某乙、蔡某乙、陈某某、张某丙、徐某某、黄某乙、曹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蔡利雄、张理滨、林国伟、林益彬、陈涛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事实;
4. 证人陶某乙、郭某某、林某丙、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陶某甲、刘某某被强占房产及被讨要上述借款的事实;
5.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实公安人员扣押得涉案房产抵押借款协议、收条、还款计划的相关情况;
6. 相关银行账户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蔡利雄、张理滨、林国伟、林益彬、陈涛之间及其与被害人陶某甲、刘某某之间钱款转账往来情况;
7. 相关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张理滨、林国伟、林益彬、陈涛的前科劣迹情况;
8.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蔡利雄、张理滨、林国伟、林益彬、陈涛到案的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涛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利雄、张理滨、林国伟、林益彬、陈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利雄、张理滨、林国伟、林益彬、陈涛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利雄、张理滨、林国伟、林益彬、陈涛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涛尚能如实供述其基本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皓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蔡利雄、张理滨、林国伟、林益彬、陈涛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3**/1800****、1**/1800****、2**/1800****、2**/1800****、2**/1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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