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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劲松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六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蔡劲松(外号青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劲松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起,被告人蔡劲松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向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柴油并在石狮市**车站等地将柴油贩卖给某甲物流公司、某乙物流公司的货车司机等人使用,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930193元。

同年5月8日,被告人蔡劲松在石狮市**车站内贩卖柴油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扣押闽******小型厢式货车一部、柴油1810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劲松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5.辨认、提取等笔录:石狮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劲松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传苗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蔡劲松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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