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863号
被告人蔡勇,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6********,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7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1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20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勇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蔡勇进入被害人颜某某一家居住的晋江市**镇**号别墅,盗走现金人民币160元。2020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蔡勇在晋江市**镇**村一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蔡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勇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被告人对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定,被告人蔡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蔡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燕红
检察官助理郑劼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蔡勇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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