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Z83号
被告人蔡友刚,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9年10月被判刑无期徒刑,经减刑后于2012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8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于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友刚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友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蔡友刚在重庆市江北区野水沟建新菜市场趁被害人文某某不备之机,将文某某背包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650元的华为nova 7se和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731元和一张价值人民币280元奶牛梦工厂储值卡)扒窃。文某某发现被盗后大声警告。蔡友刚逃离现场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及群众抓获。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蔡友刚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手机购买凭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蔡友刚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5.监控视频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友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友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友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蔡友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友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 华
检察官助理 蒋明桎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蔡友刚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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