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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友龙贩卖毒品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蔡友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乡**村**号,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友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蔡友龙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医院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证人邹某某贩卖0.22克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蔡友龙手机微信内查获转账毒资200元,在购毒人员邹某某右裤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22克;经鉴定,上述被查获毒品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蔡友龙分别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3月12日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购毒人员邹某某贩卖200元的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现场封存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鉴定委托书、毒品收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友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筑)公(毒)检字【2020】65号检验报告;

5.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友龙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毒品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友龙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雅馨

检察官助理:刘衍飞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蔡友龙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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