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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各奖走私普通货物案)_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蔡各奖,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宁德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各奖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蔡各奖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3月28日、6月6日二次将本案退回宁德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4日宁德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其间,本院于同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蔡各奖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浙椒渔运*****”号船租赁给林某丙(另案处理),期限为四个月。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蔡各奖接到林某丙通知欲当晚驾船出海接驳货物,便联系蔡某某、钱某某到船上任厨师、轮机。当日22时许,被告人蔡各奖与蔡某某等13名船员会合后,驾驶“浙椒渔运*****”号船从浙江省苍南县大渔镇大岙心村码头附近海域出发往马祖方向航行。次日9时许、15时许,被告人蔡各奖分别在马祖、亮岛附近海域从台湾籍船舶上过驳了一批货物。同日16时许,被告人蔡各奖驾船返航,至霞浦县魁山岛附近海域时因发动机损坏停机漂泊。同日19时许,宁德海关缉私分局在霞浦县魁山岛附近海域抓获被告人蔡各奖,查获“浙椒渔运*****”号船及船上货物。

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货物价值为人民币538.6642万元,其中普通货物价值为人民币532.9678万元,经宁德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0.737295万元;其中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名册中的镰状真鲨制品重261.36kg,价值为人民币5.2272万元;其中211本书刊经福州海关缉私局认定为淫秽书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的台货、镰状真鲨制品、淫秽书刊、船舶等物证;

2、户籍证明、租船协议、航行轨迹图、船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葛某某、钱某某、蔡某某、周某甲、陈某某、周某乙、徐某某、周某丙、苏某甲、苏某乙、林某甲、林某乙、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蔡各奖供述和辩解;

5、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理货报告、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意见书、宁德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6、宁德海关缉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指认笔录等;

7、手机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各奖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偷运货物入境,其中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0.737295万元;镰状真鲨制品价值为人民币5.2272万元;淫秽书刊211本,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寒凝

代理检察员:陈晓颖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蔡各奖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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