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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启建、史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蔡启建,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0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抢夺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8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月7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启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0时许,被告人蔡启建、史某某去到博罗县**镇**百货对面一卖衣摊,趁无人注意之机,由蔡启建贴近被害人周某某,将周某某放于上衣右口袋的一部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2959元)盗走。期间,史某某进行“望风”和遮挡“打掩护”。当日,蔡启建将该手机以人民币1600元销予他人后,蔡启建、史某某每人分得人民币800元。同年12月13日,蔡启建在博罗县石湾镇里波水第一工业一出租屋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2月20日,史某某在博罗县石湾镇里波水英豪幼儿园对面彬艺公寓门前被公安民警抓获。破案后,赃款赃物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启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启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被告人蔡启建、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启建、史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家麟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蔡启建、史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证据开示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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