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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培兰、林秀环开设赌场)(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2********,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晋江市**号,现住晋江市**街道**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31969********,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以来,被告人蔡某某、林某某在晋江市**街道**栋**楼小区活动室内,提供麻将供不特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2000余元。2020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该处查获被告人蔡某某、林某某及参赌人员陈某某、蔡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倪某某、许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扣押麻将二副以及赌资人民币2960元。

被告人蔡某某、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赃物、作案工具;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户籍证明、提取微信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蔡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倪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林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林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恒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材料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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