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蔡壮,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营口市站前区**园**号楼**单元**楼**(户籍地营口市站前区**街**号**)。因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于1988年9月28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4月2日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9日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壮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蔡壮从营口市站前区新兴家园小区步行至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随手捡起地上石头砸碎了站前区人民法院接待室三块玻璃,然后又步行至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随手捡起地上石头砸碎了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室、律师接待室和正门右扇共三块玻璃,最后步行至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随手捡起地上石头将站前区公安分局门卫室的一块玻璃砸裂。经鉴定,被砸碎玻璃共计价值人民币3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投案自首说明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付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蔡壮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壮任意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壮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壮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全
检察官助理:乔雨萌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蔡壮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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