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奀昌,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301970********,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奀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上午, 被告人蔡奀昌到罗定市罗城街道太阳城市场附近,看见一辆电动车车篮处放着一台手机,趁被害人蓝某某不注意之机将手机取走而逃离现场。经认定,该手机价值229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回违法所得17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书证;6.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蔡奀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奀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奀昌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开明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奀昌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