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蔡娇,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19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路**巷**号)。被告人蔡娇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日由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执行。同年6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6月19日由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被告人患有高血压等疾病,故未予以收押。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娇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蔡娇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娇,听取了被告人蔡娇及值班律师董瑞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至同年11月间,被告人蔡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散发制证刻章广告,使用刻章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共计26枚,伪造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共计58枚。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
2018年1月份至同年11月间,被告人蔡娇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宿迁市建设局印章1枚、伪造、买卖宿迁市人民政府、宿迁市公安局等国家机关印章共计25枚。
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2018年1月份至同年11月间,被告人蔡娇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宿迁市蒙牛乳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宿迁城中支行自助回单机专用章002等6枚企业印章。被告人蔡娇与他人共谋共同伪造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绿点(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专用章企业印章2枚、伪造南京工程学院、南京中医药大学等事业单位印章共计49枚,伪造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专用章即人民团体印章1枚。
另查明,被告人蔡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涉案印章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依法扣押伪造、买卖的印章、激光刻章机等物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书证;
4.被告人蔡娇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等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娇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情节严重;伪造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娇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敬松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蔡娇现监视居住于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520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伪造的印章等物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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