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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孝顶容留、介绍卖淫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蔡孝顶(绰号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5********,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82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孝顶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蔡孝顶提供了其位于南安市**镇**村**号的住所,多次容留、介绍向某某(已被行政处罚)、程某某等九人以人民币100元的嫖资从事卖淫活动,并每次从中抽成30元。

2019年8月27日14时50分许,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根据耳目举报,在南安市**镇**村**号当场查获被告人蔡孝顶及涉嫌卖淫、嫖娼的向某某、陈某某、程某某,并当场在该住处内查获程某某随身携带的用于卖淫的18个杂牌避孕套;被告人蔡孝顶持有的39个杂牌避孕套及一部苹果6s手机。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蔡孝顶持有的手机进行电子数据勘查,被告人蔡孝顶确认了另有7名女子在上述犯罪期间曾到其住处提供卖淫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南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单、工作说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向某某、程某某、黄某某等四人的证言;

4.被告人蔡孝顶的供述及辩解;

5.搜查证、现场搜查笔录、现场查获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笔录;

6.提取笔录、微信账号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孝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孝顶提供场所,容留、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孝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孝顶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鸿燕

                           代理检察员:陈玉玲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蔡孝顶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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