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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宗鑫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蔡宗鑫,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6********,汉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4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盗窃,于2004年12月13日被巴中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8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宗鑫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蔡宗鑫用钳子剪断厕所栏杆进入巴中市巴州区川剧团**楼任某某经营的“**茶楼”内,盗走一条软云香烟、两条黄鹤楼香烟、265元现金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41.7元(以下币种相同)。

2、2018年9月13日凌晨3时许和同年10月15日3时许,被告人蔡宗鑫分两次采取敲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巴中市巴州区**街李某某经营的“**培训学校”,盗走三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海信牌手机、两台电脑显示器。经鉴定,被盗的一部海信牌手机价值720元。侦查中,已将一部海信牌智能手机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3、2018年11月2日凌晨和同年11月1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蔡宗鑫分两次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巴中市巴州区**街川剧团******号向某某经营的“**艺术馆”,盗走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海尔液晶平板电视、一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

4、2018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蔡宗鑫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巴中市巴州区****苑刘某某经营的“**培训学校”,盗走一台监控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

5、2018年11月25日3时许,被告人蔡宗鑫用随身携带的绳索,从巴中市巴州区江北**路“**酒店”后院滑至巴中市**局办公楼内,盗走两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件黑色耐克牌羽绒服、一部佳能单反相机。

6、2018年11月29日4时许,被告人蔡宗鑫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巴中市巴州区**大道刘某某经营的“**茶楼”,盗走300 元现金。随后,蔡宗鑫翻窗进入旁边的巴中市****集团有限公司,盗走陈某某的一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和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

7、2019年12月6日4时许,被告人蔡宗鑫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巴中市巴州区川剧团**楼周某某经营的“**印象”茶楼,盗走一块“雷达”牌手表和1包中华牌硬盒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38.16元。

8、2018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蔡宗鑫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巴中市巴州区**街“**饭店”旁付某某经营的“**艺体培训学校”,盗走两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的两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4752 元。

9、2018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蔡宗鑫用随身携带的液压钳将卫生间防护栏剪断后,进入巴中市巴州区**街彭某某经营的“****”茶楼,盗走400余元现金、5瓶“德厚庄园”牌红酒。经鉴定,被盗的5瓶红酒价值900 元。侦查中,被盗的3瓶“德厚庄园”牌红酒已发还被害人彭某某。

10、2019年1月8日3时许,被告人蔡宗鑫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巴中市巴州区****大厦**楼张某某经营的“**咖啡”店,盗走一部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980 元。侦查中,被盗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夏某某、曾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某某向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蔡宗鑫的供述与辩解;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宗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宗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宗鑫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宗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宗鑫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易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蔡宗鑫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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