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5********,土家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7********,满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镇街道**街**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6********,苗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街道**小区**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0********,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镇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街道**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向某某、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在龙山县通过湖南**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众公司)向社会公众发放小额高利贷款,并雇佣被告人向某甲、田某甲等人采用贴身尾随、在公共场所、住所外播放喇叭等“软暴力”手段向逾期借款人催收欠款,共实施了二次寻衅滋事犯罪,多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对部分借款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蔡某某注册成立利众公司,李某某、郑某某先后加入公司。2018年1月份左右,蔡某某等人将利众公司转移至龙山县,租赁龙山县民安街道长沙路金沐宾馆四楼作为办公场所。利众公司开始在龙山县城对社会宣传并发放小额贷款(2万元以下),与借款人约定:每笔借款分15期偿还,7天为一个还款周期,按日息千分之三的利率收取利息,借款时收取100-200元不等的家访费及借款金额3%-6%的服务费,放款前扣除一期应还款及利息作为违约保证金,违约后利众公司每天收取100元违约金。利众公司以上述方式共计发放小额贷款100余人次,总金额100余万元。
一、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1.被害人张某丙(龙山县皇仓中学教师)于2018年4月20日向利众公司借款15000元,后未能按期还款。2018年8月14日,田某某、向某某找到张某丙家里要求还钱,张某丙家住皇仓中学校内,因担心被单位知晓及吓到其80多岁的母亲,张某丙离开皇仓中学来到世纪广场。田某某、向某某一直贴身跟着张某丙要求还钱,田某某在世纪广场拿出电喇叭播放“皇仓中学老师张某丙欠钱不还,大家都来看啊”的录音。当晚,张某丙不敢回家,在龙山县“美的生活”宾馆开房住宿,当晚与田某某等人一伙的一男子用沙发将房门堵住并睡在沙发上。次日上午,田某某在宾馆内再次用喇叭播放逼债的录音,张某丙被逼无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出警人员称经济纠纷要双方自行到法院解决。张某丙乘坐警车在东立印象附近下车,再次被田小波等人跟随。因张某丙与蔡某某协商减少罚息金额等无果,田某某和向某某继续跟随张某丙。当晚,张某丙露宿世纪广场凉亭,田某某等人再次守着张某丙在睡了一晚。第三天上午,张某丙找其姐姐张某甲借到29000元现金,于当天晚上8点多钟偿还了利众公司的借款。
2.被害人喻某乙(龙山县邮政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9月30日向利众公司借款20000元,按期还款9期后逾期未还。2018年12月份,喻某乙因还款之事与田某某在电话里发生争吵,此后喻某乙拒接电话。2019年1月27日,喻某乙担心利众公司的人过年上门取账,主动给利众公司还了一期借款1753元。2019年2月4日(农历除夕)16时许,当天喻某乙及家人在其父母家过年,田某某和向某某到喻某乙父母亲家里找到喻某乙要求还款。田某某用电喇叭在其父母家门口喊话:“喻某乙,欠钱不还,老赖,大家都出来看”,后用喇叭循环播放这句录音持续两、三个小时,给喻某乙及其家人生活造成极大影响。此后喻某乙不敢去单位不敢回家,给单位讲有事打电话,自己从家里搬出租房住。
二、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1.杨某某(原桂塘政府聘用驻村扶贫干部)于2018年4月12日向利众商务公司借款15000元,还款五期后逾期未还。2018年9月26日,郑某某、向某某等人驾车到龙山县桂塘镇下锁村找到正在上班的杨某某取账,杨某某表示无还款能力,郑某某等人要求其当天必须还清欠款。后利众公司一众人员一直在村部外等待。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当天驻村扶贫人员必须宿村,但杨某某被逼无奈,答应随郑某某等人一同进县城借钱还款。进城之后众人来到利众公司办公室,郑某某算账后称杨某某还欠20185元未还。郑某某、田某某要求杨某某去找钱,此时桂塘政府发现杨某某被人带走之后报警,后民安派出所民警找到正在找钱的杨某某及田某某等人。最终通过派出所协调达成协议,杨某某还了8000元(借款本金)给田小波。此事之后,杨某某因长期未去上班,被政府解聘。
2.向建(龙山县城管局路灯管理站工作人员)于2018年2月和6月,先后两次到利众商务公司借款12000元和3000元。因第二次借款逾期未还。2018年农历腊月24日左右的一天,田某某在康复医院附近找到向建并要求今天必须还款,之后田某甲又喊来了“阿林”(基本信息不详)和“三呗”(基本信息不详)两名年轻男子,双方为还款的事情争论,田某某扬言不还钱要砍人。向建被逼无奈提出用家中小卖部物品抵账,田某某征得利众公司老板同意后将向建家小卖部钥匙拿走。2019年农历正月十七日左右,向建仍未归还欠款,田某某到向建店铺里拿走了价值2000多元的烟酒、副食品。
3.聂某某(龙山县皇仓中学教师)于2018年上半年先后两次向利众商务公司分别借款10000元、15000元,第二次借款未能按期还款。为取回借款,郑某某介绍熊某某(另案处理)给聂某某借了20000元,聂某某将这20000元用于偿还利众公司的一期贷款,后聂某某无法按期向利众公司、熊某某还款。2018年6月28日,熊某某找到聂某某取账,聂某某无钱还款,熊某某遂让向德明去跟着聂某某,向德明因当天有事,帮熊某某邀约了“阿豪”(基本信息不详)和“阿进”(基本信息不详)两名年轻男子。当天“阿豪”、“阿进”二人在熊某某的安排下一直跟随聂某某,聂某某被逼无奈当天晚上来到其岳父贾某甲家里借钱,未果。当晚聂某某在君濠大酒店开房住宿,“阿豪”、“阿进”二人守着聂某某在房间住了一晚。次日上午,“阿豪”、“阿进”跟着聂某某再次来到贾某甲家取得25000元,后一起去利众商务公司和熊某某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银行账户冻结审查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湘西银保监分局回函、龙山县金融工作办公室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借款合同,借款申请表、借款及担保协议、工商注册资料、借款合同与协议;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聂某某、贾某甲、王某甲、田某乙、向某乙、向某丙、田某丙、陈某某、朱某某、周某某、张某乙、贾某乙、向某丁、罗某某、文某某、李某乙、黎某某、姚某某、喻某甲、杨某某、万某某、向某戊、王某乙、向某己、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喻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向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向某某、田某某使用“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严重他人的生活、工作,情节恶劣,系恶势力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系恶势力犯罪中的纠集者,向某某、田某某系恶势力犯罪成员,五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对五名被告人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阳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湖北省宣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1份。
4.本案扣押涉案赃款人民币10300元、U盘1个随案移送至龙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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