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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小强诈骗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蔡小强,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惠安县;住址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小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左右,被告人蔡小强以帮被害人陈某某及其老公李某某还捷信金融贷款、申请农商银行的农易贷贷款和私人贷款以及投资盘口,谎称需要资料费、材料费、给银行员工好处费、聘请担保人的费用等理由,利用其本人使用的“cxq5528gg”、“cheng332y”、“qz2580250”三个微信号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10265元;另被害人陈某某通过扫码付款人民币9750元到被告人蔡小强提供的微信二维码上;通过POS机刷卡付款人民币18999元给被告人蔡小强。

期间,被告人蔡小强先后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陆续还款被害人陈某某31765.47元,共骗取陈某某合计人民币207248.53元。

2020年5月17日18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街道**酒店附近抓获被告人蔡小强。

被告人蔡小强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工作说明报告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交易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小强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小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小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小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小强在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四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月娇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蔡小强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及光盘十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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