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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小红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蔡小红,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79********,汉族,职高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大道**号**幢**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小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将该案报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审查起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审查后于2019年12月23日改变管辖由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7日本院退回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6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24日本院决定延期审查15日。被告人蔡小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凌晨1时13分许,被告人蔡小红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超市门口,乘坐由李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到**小区。当车行驶至双福时代广场路段长途汽车站路口时被况某某拦下,随后蔡小红与况某某发生争执,蔡小红下车并先打了况某某颈部一拳,二人发生了挽打。蔡小红将况某某打倒在地后,继续用脚猛踢况某某的头部、胸脯等位置,发现况某某全身抽搐倒地不动,随即逃离现场。几分钟后,向某某等人赶到现场,立即将况某某送到江津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当日2点30分许,医生宣布况某某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况某某系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中脑及脑桥弥散性轴索损伤死亡。

2019年9月3日17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大道**号**幢**单元**将被告人蔡小红抓获。被告人蔡小红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通话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隆某某、向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白某某、温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蔡小红的供述与辩解;

4. DNA鉴定书、组病检验报告、病理检验报告等鉴定文书;

5. 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小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小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小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蔡小红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小红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宇

检察官助理:刘东方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蔡小红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诉讼卷和证据卷共四册五百零七页,光盘二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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