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蔡小荣,曾用名蔡晓荣,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65********,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我院不批准逮捕,该局对其变更为监视居住。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该局对其变更为监视居住。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该局对其做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小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蔡小荣在贵阳市南明区**路“惠谊生鲜”门口,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机,将其上衣口袋内的一部VIVO Z3手机(经鉴定,价值1119元)扒窃走。当日下午18时30分,公安机关在贵阳市南明区**路**小区附近将蔡小荣抓获,并在其身上扣押到其盗窃所得的手机,随后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经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中心鉴定,蔡小荣2020年2月27日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涉案手机(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手续等;前科判决书及刑满释放通知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毛某某、丁某某、蔡某甲、蔡某乙等人的供述;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蔡小荣的供述;
辨认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小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小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1119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蔡小荣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程
检察官助理 刘涛
2020年11月16日
附: 一、被告人蔡小荣现羁押在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随案移送
侦查卷宗三册
起诉书十五份
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函、换押证各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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