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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希忠盗窃案)_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524号 

被告人蔡希忠,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5********,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2017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希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蔡希忠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蔡希忠至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越仕苑红绿灯附近的绿化带旁,窃得冉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45.6元的黑色Hiland自行车1辆。

2、2020年5月20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蔡希忠至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步行街奥康皮鞋店门口,窃得王某某停放在该处口的价值209元的蓝色凤凰金飞跃自行车1辆。

3、2020年5月21日3时许,被告人蔡希忠至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柯桥小学对面老凤祥银楼附近,窃得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自行车1辆(价值无法认定)。

综上,被告人蔡希忠盗窃作案3次,所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54.6元。案发后,部分涉案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冉某某、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书、发还清单、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冉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蔡希忠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被告人蔡希忠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希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希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希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哲平

检察官助理 韩佳丽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蔡希忠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85858****(民警转)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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