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7〕93号
被告人蔡平华,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84********,汉族,文化程度专科,福建**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担任法人代表,户籍地福州市鼓楼区**路**号。2016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平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7年1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月17日补查重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6月起,被告人蔡平华伙同严炜在台江区**路**号**楼**单元组织成立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自己担任董事长招揽吴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张某某、夏某某等员工,未经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投资其公司信托、基金、“实实贷”P2P平台理财和借款等项目可获l%-3.5%月收益,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融资人民币3000余万元。被告人蔡平华将所融资款用于偿还投资客户利息本金;投资信托基金;投资环讯支付、上海**支付、钱**支付三家POS机第三方支付;开设腾华珠宝店;运营“腾宝宝”婴幼儿品牌等项目以及公司装修、办公费用、支付员工工资及装修公司办公费用等。2016年年初,公司因经营不善、投资亏本以及部分投资客户借款期限未到提前申请本金等原因,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支付客户利息及本金。截至目前,已有121名被害群众至公安机关报案,共融资人民币3567.4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查询扣押文书,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害人统计表等;
2、被害人鲍某某、方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林某某、周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蔡平华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平华未经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投资,组织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567.468万元并造成会员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永烨
代理检察员:陈 钦
2017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蔡平华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贰拾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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