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平梽盗窃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Z88号 

被告人蔡平梽,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街道**村委**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平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世杰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蔡平梽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蔡平梽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蔡平梽从鹤山市**街道**大道往**路方向一路尾随着被害人梁某某,走到**大道**商店门口时,蔡平梽突然贴近被害人,并使用准备好的镊子从被害人梁某某外套口袋处扒窃了一台苹果X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下同)4600元】。得手后蔡平梽走进**商店内躲藏后逃离现场。蔡平梽将盗得的手机以800元的价格销赃。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平梽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平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平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蔡平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蔡平梽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燕怡 

                                   检察官助理:阮佳

2020年11月6日

附注:

1、被告人蔡平梽现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两册;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