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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建华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蔡建华,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98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队。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至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建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2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蔡建华到长沙市雨花区**路**酒店**楼**网吧,见被害人史某某在该网吧51号机位上睡觉,胸前放有一部手机,被告人蔡建华遂趁其不备将该手机盗走,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160.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蔡建华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建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建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建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蔡建华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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